原告於*与被告应海萍、阮**、邱**、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应海萍、阮**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应海萍、阮**、邱**、阮**在死者阮海红的遗产继承范围内返还给原告代偿款105206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日,原告及案外人林小斌与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阮...(本文书还有16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