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华担任审判长,法官杜文利,人民陪审员刘*兰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王**诉称:2012年9月8日,王**和刘**签订借款合同,王**向刘**提供借款56.4万元,借期一个月,自2012年9月8日至2012年10月7日,月息11280元。合同签订当日,王**将全部借款交付刘**。借款到期后,刘**未按约定还款,王**多次催要未果,无奈提起诉讼,要求刘**偿还借款56.4万元,利息11280元,及自2013年7月8日起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原告王**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条合同1份,欲证明2012年9月8日,王**与刘**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向刘**提供借款60万元,月息12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9月8日至2012年10月7日;2、银...(本文书还有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