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曲某某与被害人闫某2(13周*)系qq好友,又通过闫某2认识了被害人陈*2(13周*)。2017年冬天某日下午,在献县泰康宾馆**楼**号(现8202)房**,曲某某将到献县与其见面的两名被害人先后奸淫。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证据均发生在2018年8月21日之后,且2018年8月21日武强县医院出具的闫某2的诊断证明显示,“自述今年6月份被人强奸,今来查:处女摸有三处陈*性裂口,分别位于12点、9点、6点,其中6点处较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武强县医院医药费票据10张,金额665.9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曲某某供述及辩解,我的qq号是65×××22,昵称是:我有孤独和烈酒。我通过qq搜附近的人认识了闫某2,通过闫某2又认识了与闫某2在一起的另一...(本文书还有25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