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澧县金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穗公司”)与被告临澧县商务粮食局(以下简称“临澧粮食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杨*与被告临澧粮食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2009年7月22日《临澧县金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纪要》;二、撤销2009年7月30日《关于金穗宾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第一条、第五条。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4年4月6日通过竞拍以1310万元的价款成功购买了原金穗宾馆所有的房屋、机电设备及低值易耗品,因未实际支付价款遂于同年4月12日出具了1310万元的欠条。由于一直未偿付上述款项,原告股东唐**于2009年7月22日与临澧县粮食局时任局长戴**、原告股东临澧县国有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共同作出了一份《临澧县金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议纪要》,载明:“以临澧县金穗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资产抵偿所欠粮食局本息2096万元”,该纪要既是...(本文书还有33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