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观公司辩称,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首先,原告不能证明涉案工程转包给大观公司。其次,原告不能证明徐**购买的货物与大观公司有关。其三,大观公司出具的承诺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现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大观公司无付款义务。
绿巨人公司辩称,原告的诉请与绿巨人公司没有关联性。原告的苗木系销售给徐**个人,并非出售给绿巨人公司。在该项目中绿巨人公司曾向徐**购买了苗木,但与原告没有直接的买卖关系。徐**并非绿巨人公司的工作人员,绿巨人公司也未曾授权其购买苗木。所以原告向被告诉请的货款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依法驳回原告对绿巨人公司的诉请。
徐**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7日,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本文书还有1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