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25374422。
3.申请日期:2017年7月18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服务:寻找赞助等服务。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
2.注册号:7525700。
3.申请日期:2009年7月7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5月20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
三、其他事实。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本文书还有6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