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号:25374427。
3.申请日期:2017年7月18日。
4.标识:
5.指定使用服务:广*宣传本的出版;户外广*;广*宣传等服务。
二、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江苏红日防静电地板有限公司。
2.注册号:7525700。
3.申请日期:2009年7月7日4.专用权期限至2021年5月20日。
5.标识:
6.核定使用服务:自动售货机出租;寻找赞助。
三、其他事实。
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对诉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没有异议。
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第20451391号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本文书还有7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