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翟*诉被告河南正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转入普通程*后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翟*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农商行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翟*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的职工,正阳中宝元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宝元公司)因发展需要,其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刚便请原告帮忙筹措些经营资金借给其公司,用于正阳县迎宾馆的建设和发展。由于罗*刚与原告系发小关系,原告便通过亲戚朋友组织了大额资金借给中宝元公司使用,后因正阳县迎宾馆建设出现问题资不抵债,中宝元公司便把股份以债转股的方式转让给原告,以抵偿所欠原告的借款。正阳县政府得知后,便通过被告要求原告退出股份,当时的被告单位领导刘*广对原告说,如不退出股份就让原告暂时先递交一份辞职申请书放在单位,以应付县领导询问,待时机成熟了在让原告上班,否则县领导追问只能对原告作出开除公职处理,迫...(本文书还有2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