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与被告衡阳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湖房产公司)、衡阳西湖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湖置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西湖房产公司、西湖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衡阳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肖*支付拖欠2017年3月27日以前现金形式的租金13272元、消费券形式的租金0元,并支付违约金4955元;二、被告衡阳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肖*支付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06月27日的租金29861元;三、被告衡阳西湖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衡阳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1月16日原告肖*与西湖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h*******82),由肖*购买西湖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位于衡阳市石鼓区环城北路**号西湖中央广场**层**号商*,总购房398152元(包括肖*支付...(本文书还有44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