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衡阳西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湖房产公司)、衡阳西湖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湖置业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被告西湖房产公司、西湖置业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西湖房产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2017年3月27日以前现金形式的租金15450元,并支付违约金5772元;2、判令被告西湖房产公司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6月27日止的租金34761元;3、判令被告西湖置业公司对被告西湖房产公司上述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7日,原告周**与被告西湖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h*******58),由原告购买被告西湖房产公司开发的位于衡阳市石鼓区环城北路**号西湖中央广场**层**号商*,总购房款463483元(包括原告支付的394224元,西湖房产公司承担的两年返租款69259元)。2015年10月21日,原告与被告西湖房产公司、西湖置业公司签订《西湖中央广场商*委托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原告...(本文书还有51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