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珠晖支行(以下简称华融湘江银行珠晖支行)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黄**,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按照银行贷款利率7.05%的标准赔偿原告自2011年6月7日至2018年4月25日银行存款204.6万元的利息损失10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12日,被告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被告,并申请了财产保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年衡中法民三初字第52-1号民事裁定,裁定保全包括原告在内的各被告1000万元财产,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时查封了被告七套房屋及200万元的银行存款,价值近7000万余元。原告对此提...(本文书还有3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