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城投公司、至上公司、白鹿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城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至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白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市垫江宇田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城投公司支付原告工程进度款14533384.1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4533384.14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至上公司、白鹿公司连带支付原告的工程进度款2512060.36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城投公司、至上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签订《合川区长帆路道路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川区长帆路道路工程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全部内容由被告城投公司发包给原告,由原告承建该项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达到质量验收合格标准。支付...(本文书还有44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