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浦欣********、上海市浦**************与被告上海同福***********、上海同福***************、上海浦东*****************、上海广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1、1998年7月,同福村委会与上海同福石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材交易市场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协议书》一份,合同约定前者将杨*南路川杨*桥堍实用地块面积约30市亩约20000平方米的场地租赁给后者,租期暂定八年,每年租金70万元。被告称石材交易市场公司即为被告易家丽投资公司。
2、2007年1月3日,浦欣公司与上海同福易家丽装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浦欣公司将杨*南路xxx号(租赁建筑面积为4903.29平方米、场地面积为15876平方米)出租给后者作石材市场用途,租期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月租金为133,333元,还约定,由于该地块上原房屋490...(本文书还有12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