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开封市包公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张**(实习),被告开封市包公食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1986年至2015年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其自行补缴的基本养老金中的单位欠缴部分20836.44元和滞纳金及利息8113.84元;3、判决被告按照《开封市石油化工厂职工安置方案》向原告给付医疗保险金3300元;4、判决被告按照其与原告之间的约定,向原告给付生活补助金2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86年进入开封市石油化工厂工作,2012年开封市石油化工厂由被告收购,按照当时签订的《开封市石油化工厂破产资产收购协议书》要求,原开封市石油化工厂职工由被告全部接受并签署了《开封市石油化工厂职工安置方案》,《开封市石油化工厂职工安置方案》中明...(本文书还有2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