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汪**、第三人河南长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建置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王**、被告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何*承包了长建置业公司在民权县开发的东方今典的部分楼房,被告在购买东方今典的房屋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下余20万元购房款由原告为其垫付,长建置业公司给被告出具了收到房款的证明,并同意用原告的工程款抵偿房款,2014年1月24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并书写了借条,2016年6月7日又重新出具了借条,但被告至今仍不偿还垫付款。
被告汪**辩称,原告何*与长建置业公司存在欺诈购房者的故意,应依法向被告汪**承担因欺诈行为而致的法律责任。1、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贷协议第三条的抵偿约定属于无效条款。该条款违反了我国物权法中禁止设立流押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本文书还有14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