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所谓“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行政行为作出时已经或者将来必然对特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而且,利害关系人具有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区别于其他普通人的特别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2.3规定:“环境保护目标,指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环境敏感区及需要特殊保护的对象。”根据上述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利害关系人,原则上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目标来确定。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是常德市生态环境局...(本文书还有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