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损失除律师费外合计290,772.70元,根据保险的责任限额及赔偿范围,结合侵权人的责任范围以及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及被告永诚上海分公司已赔付情况,由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53,155.88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项下3,130.88元、死亡伤残赔偿项下49,925元、财产损失赔偿项下100元),被告永诚上海分公司应当承担的交强险赔偿款为53,155.88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项下3,130.88元、死亡伤残赔偿项下49,925元、财产损失赔偿项下100元),余款184,460.94元由被告汤*承担70%计129,122.65元、被告永诚上海分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30%计55,338.29元;律师费6,000元由汤*承担4,200元、唐*承担1,800元。需要指出的是,被告平安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本文书还有7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