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裴**与被告湖南临澧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泉、被告湖南临澧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裴**向本院申请对其诉请的相关损失及造成损失的原因进行鉴定。此后,因未能选定鉴定机构对造成损失的原因进行鉴定,且经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未果,原告裴**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撤回鉴定申请并申请恢复审理。2018年11月21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泉、被告湖南临澧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王*到庭参加诉讼。
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湖南临澧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赔偿裴**各...(本文书还有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