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双**与被告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杨**,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93,200元(1,400元/棵×138棵);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3年1月8日(农历2002年12月初六)被告的父亲张**将位于德宏州芒市的茶园使用权流转给原告,后2005年原告在该地上种植了橡胶树190棵。2018年10月26日原告到地上时发现橡胶树被砍倒138棵,现只有27棵。回来后原告报给了轩岗乡森林派出所,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与原告到被告家中询问,被告承认橡胶树是自己砍的。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本文书还有2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