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四川忠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忠信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追加文**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童*,被告忠信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缺席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1年11月29日,原告与被告忠信工程公司项目负责人文**就成都大学二期a区安置房项目外墙保温工程的分包事宜进行商议,并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分别于2011年1月6日交付工程保证金82000元、于2011年12月18日交付工程保证金68000元,被告却一再拖延让原告进场并告知合同不再履行。原告多次找被告忠信工程公司负责人解决退还保证金一事,均被拖延推脱。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被告退还原告工程保证金15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3.69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12...(本文书还有2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