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天鹏畜牧有限公司诉被告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仇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分别于2014年10月15日、2014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天鹏畜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被告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12月26日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订购饲料一批,并承诺如被告拖欠货款,应每天支付货款的5违约金。被告自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5月23日期间,向原告订购饲料共计人民币500739.5元,原告送货后,被告陆**原告支付了部分饲料货款共计人民币352591元,但至今为止,被告尚拖欠原告饲料货款人民币148148.5元。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依约履行完了供货义务后,现被告拒不清偿饲料货款人民币1481...(本文书还有35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