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荆**、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曹**、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常**、被告曹**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荆**、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08年12月12日原告驾驶第四被告曹**的吉J******号微型客车与尹东甲(第一被告荆**的丈夫、第二被告尹**的父亲)驾驶的吉G******号轿车在301省道145公里加600米处会车时相撞,致尹东甲死亡,赵**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乾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200815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东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吉G******号轿车在第...(本文书还有2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