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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与被告荆**、尹**、中国人民***************、曹**、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停止使用的人格权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09)乾民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0-07
  •  
  • 【案例概要】

    原告赵**与被告荆**、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曹**、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委托代理人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常**、被告曹**委托代理人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荆**、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诉称,2008年12月12日原告驾驶第四被告曹**的吉J******号微型客车与尹东甲(第一被告荆**的丈夫、第二被告尹**的父亲)驾驶的吉G******号轿车在301省道145公里加600米处会车时相撞,致尹东甲死亡,赵**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乾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第2008152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东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赵**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吉G******号轿车在第...(本文书还有276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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