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鞍山市友邦重工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马鞍山市人社局)、第三人赵**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9日向被告马鞍山市人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友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马鞍山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贾*、芮**,第三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6月16日,马鞍山市人社局作出编号为马鞍山市(当涂)认定0246920140077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马鞍山市人社局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法律依据:
(一)证据
第一组:
1、第三人赵**身份证复印件;
2、原告私营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及营业执照副本;
3、濮**、毛双贵证人证言;
4、濮**、毛双贵的工伤认定询...(本文书还有2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