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柴**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31日来院起诉。2010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10)金明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被告柴**不服判决,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3月17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汴民终字第359号民事裁定,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0)金明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审。2011年5月9日本院立案重审,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柴**的委托代理人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07年5月初,原、被告由开封婚介网介绍相识,2008年9月16日在开封市龙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0年6月24日协议离婚。婚前双方为了共同生活,由双方于2007年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本市大梁***小区**号楼独单元**...(本文书还有2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