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康佳绿色照明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0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康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在原审中诉称:2014年5月26日,其入职康佳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月2500元。2014年7月21日,其在工作期间不慎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下颌骨骨折并入院治疗16天。2014年9月17日,经马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其受伤为工伤。2014年12月8日,经马鞍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的劳动功能障碍为玖级。2015年2月4日,经马鞍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康佳公司支付其工伤待遇28183.55元。因其对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请判令康佳公司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11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679...(本文书还有31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