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小榄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小榄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烽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委托代理人孟**,被告平安财险小榄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原告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处为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原告的车牌号码为粤t2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等保险,保险期限自2013年3月11日零时至2014年3月10日24时止。2013年12月26日,莫**驾驶粤t22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马滘大桥桥头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及莫**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应当由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先后代被告向事故受害方家属支付了480...(本文书还有37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