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民权县龙塘镇蒋*楼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蒋*楼村委)、赵**、赵**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为原、被告指定举证期限为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蒋*楼村委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蒋*楼村委10多年前因建学校向原告借款21800元,后因无力偿还,双方于2005年3月18日达成协议,蒋*楼村委将其所有的六间村室折抵给原告**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永归原告所有。现在被告蒋*楼村委现任领导出尔反尔,未经原告同意,指使被告赵**、赵**将原告的房屋扒掉,原告闻讯后及时前去阻止,...(本文书还有27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