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集团)与被上诉人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5)东商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2010年8月17日,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厦集团西安分公司)因资金周*需要向陈**借款5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借期为2010年8月17日至2011年8月16日止,同日,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中厦集团西安分公司指定的账号*******,收到该款项后,中厦集团西安分公司出具了收款收据一份。2011年8月16日,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延长借款期限12个月,从2011年8月17日起至2012年8月16日。2011年8月15日,该公司...(本文书还有1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