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郑州市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新乡平原路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郑州市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新乡平原路店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诉称,2013年8月19日,原告郭**被告家乐福**楼超市购买商品,由于商场地面有油渍,地面比较光滑,原告郭*在经过该处时摔倒在地,之后被送往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前交叉韧带断裂,住院并进行了手术治疗,共住院16天,出院证医嘱嘱咐:二个月后扶伤下床。经过双方协商未将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2830.74元,误工费5936.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1060元、护理费2791.73元、交通费18...(本文书还有25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