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涂**与被告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涂**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涂**起诉称:被告于2014年12月23日进杭州绿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接的嵊州市金湾国***小区做保安,原***小区保安队长。2015年1月23日,原告发现被告在上班期间违规,在劝阻中被被告打伤,造成原告右手环指指尖关节脱位,右手环指指间关节囊损伤,右手环指伸指肌腱不完全断裂,头皮挫伤等,经住院和门诊治疗有所好转。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8946.17元。事发后,原、被告双方经浦口派出所多次协商,未果。
被告张**当庭答辩称:我并非无缘无故打原告。我虽然是在偷懒的情况下被原...(本文书还有1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