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祁**、杨**、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金**、刘**,被告祁**、杨**、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09年8月,原告与被告经过口头协商,约定三被告从原告处租用挖掘机一台使用。双方约定租期3个月,每月租金4万元。3个月租赁期限满以后,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继续租用原告挖掘机,租金沿用原合同约定。被告自2010年11月4日至2013年3月25日期间,使用原告的挖掘机产生台班费(即租赁费用)共计648226元,并于2013年4月28日以被告祁**及杨**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欠款单,对2010年11月4日至2013年3月25日期间被告所欠原告的台班费(即租赁费用)进行了全面清算,至2013年4...(本文书还有1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