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季**、尹**与被上诉人徐**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皮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我自2013年3月开始受雇于被告方,在被告开办的五金厂作冲压工,月工资平均1800元,该厂无营业执照。2014年5月31日下午14时30分许,我在车间内上班时,右手不慎被冲床砸伤,当即被尹**、季**夫妇送往南皮县人民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现我右手中指离断,已形成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调解一致。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我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1400元、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待鉴定后确定)及精神抚慰金等(庭审中明确诉讼总金额为50567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尹**、季**辩称,原告在被告处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在其受伤后,被告季**及时将原告送至医院救治并承担了全部的医药费,护理期间也是季**进行护理,并承担了其住院期间的饮食费用。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我方不认可,对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可以适当的赔偿。
原审查明,原告与二被告系雇佣关系,原告在二被告开办的五...(本文书还有4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