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闫*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审判员秦*强独任审判,2011年10月27日本院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闫*及其委托代理人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1993年8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李*龙。原、被告因个性和处事方式截然不同,经常发生矛盾。原、被告已分居2年,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抚养子女。
被告闫*辩称,同意离婚。原告李**没有尽抚养子女义务并且婚生子李*龙不同意随原告李**生活,婚生子女**随被告闫*生活。
经审理查明,1993年8月26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2000年2月**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龙。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李*龙表示愿意随母亲闫*生活。原告李**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抚养子女。被告闫*在审...(本文书还有8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