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国都集团、邦泰公司共同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同意支付运费141000元。从2011年8月17日到2012年的7月18日,最后一笔退租业务完毕,共产生的租赁费是1972806.32元。之后被告已给付原告租金1263200元。尚欠709606.32元。不同意2014年2月19日至本案审判决生效的租金按每日833元的标准,不认可按照这个标准计算出来的租赁费。被告2012年7月18日退场时最后一笔已经退租,原、被告双方不再有租赁关系。其余的租赁物已经丢失,同意照价赔偿,不同意原告2012年7月18日之后租金的诉讼主张。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原告昊丰租赁站与被告邦泰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甲方)为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邦泰分公司,出租方(乙方)为北京昊丰建筑设备租赁站。工程项目:北京西山国际旅游配套设施项目。合同中第一条约定了租赁物资的名称、规格租金标准:¢48架子管,单价0.012元/米/天;¢48卡扣,单价0.007元/个/天;50厘米长油托,单价0.025元/个/天;横杆、立杆碗扣脚手架,0.022元/米/天;30-60系列碗扣脚手架,0.022元/米/天。第二条:具体品名、数量可根据施工方实际情况酌情进行调整,结算以双方实际验收签字认可数量为准。第三条租赁期限:预计从2011年8月24日开始租赁;承租物自承租方验收、签字之日起至承租物资从工地退租拉走之日为一个...(本文书还有54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