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余*于2008年12月16日供述:他到公安局投案自首。他是河沙局陡沟管理站站长,负责陡沟三个开票站点的工作。开票点负责收过往拉沙车的通*费,收费时开出两联单,一联为存根,一联为通**给司机,司机拿着通**到验票点验票登记后放行。开票员下班后拿着存根联和现金给公司交账,公司则将通**存根与验票本核对。2008年12月份的一天,河砂公司的财务总监薛*给他打电话说陡沟站有一张票据有涂改痕迹,他问张磊、周**是怎么回事,张磊、周**说是开了大头小尾的票。他们为了掩盖这个事实在上蔡买了本假发票本。把大头小尾的更正过来抄到假票上,连同钱和票本交到公司,被公司发现了。开“大头小尾”票(即存根一联开少点,给司机的一联如实开)的事是2008年10月的一天,他和吴**在一块玩时说到的,吴**也同意了。张磊、舒建民也找到他说“大林站在开\"大头小尾\"的票,我们能不能也开点”让他找吴**把验票登记本上的金额改成与存根联一样的金额,然后把“大头小尾”多出来的钱平分。他负责的陡沟西张湾开票...(本文书还有3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