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中环国评(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环国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陈**诉称,我于2009年10月1日入职中环国评公司担任总工职务,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2012年3月起我被任命为副总经理,月工资标准调整至25000元。2013年6月中环国评公司实行承包经营,并要求我从公司离职。2013年6月16日我被迫离开公司,但此后中环国评公司并未实行承包制,实质上中环国评公司是以承包经营为名,单方解除了我与公司的劳动关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到新单位工作的环评师必须持有原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在我多次要求下,中环国评公司才于2013年11月2日为我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其上述行为导致我一直无法从事环评师的工作...(本文书还有1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