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诉被告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尹**及其委托代理人邢**、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被告从2009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租赁原告所有的位于开封市***北段***号营业房一套,面积60.65平方米,租金每月7000元。现租赁期限已届满,原告需自用该房,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被告拒不腾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腾出所租原告房屋;二、判令被告以市场租金价格支付从2014年8月1日起至腾房之日止的租金;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原告的诉求及陈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不存在恶意强占原告房屋的行为。2009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被告从2009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止,租赁原告所有的位于开封市**...(本文书还有22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