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诉被告岳**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岳**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1年原、被告认识,被告称其离婚单身并一再追求原告,随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原告于1993年为被告生育一女、1994年生育一子,均不幸夭折,1998年原告又为被告生育一子,现名岳政宏,由于被告一直推脱,双方始终未办理婚姻登记。2003年初被告跟其他女人有染,双方经登封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一千六百万元后,于2011年5月份起诉被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为达到不给原告财产的目的,对双方的离婚案件进行再审。2013年6月28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再审撤销了(2003)登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并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原告虽对再审判...(本文书还有2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