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任**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中国人寿郑州支公司辩称:原告诉讼请求过高,在肇事车辆在我公司投保属实并符合理赔条件,且提供真实有效证据的前提下,我公司愿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承担合理合法损失;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只承担医保用药部分,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属于承保范围。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的划分;2、诊断证明、住院病历、门诊病历、出院证一组,证明原告受伤治疗情况;3、医疗费票据一张、每日清单一组,证明原告支付的医疗费;4、交通费票据一组,证明原告支出的交通费;5、保险单两份、行车证、驾驶证各一份,证明肇事车辆的投保情况;6、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一份,证明原告的误工损失;7、车辆维修费发票一组,证明原告车辆维修费用;8、拖车停车费票据三张,证明原告支出的拖车停车费;9、浅秋服装店票据一组,证明原告衣服损失。
被告...(本文书还有20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