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1、耿×2与被告顺义区赵*营镇小高丽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高丽营村委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1、耿×2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小高丽营村委会委托代理人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1、耿×2诉称:我们是姐妹关系,我们的父亲耿×、母亲黄×共生育我们两个女儿。耿×于1996年10月28日因病去世,母亲患有精神病,于1997年另嫁到×省,之后杳无音信,无法联系。我们因年幼无人照顾,被村委会送到顺义区×敬老院,吃、住、上学均由政府出资扶助,享受五保供养待遇,一直到我们高中毕业。此后我们靠打工上学,不在顺义区工作。2013年,耿×1因劳动合同到期回到小高丽营村,但我们的宅院和房产一直被小高丽营村委会占有,使得我们无处栖身,只能暂住在×敬老院,但是被告知我们已经不符合五保供养条件,需要另寻住处。我们享受政府资助而完成学业,我们对于十几年来对我们照顾的人表示衷心感谢。...(本文书还有2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