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韩x和胡xx(在逃)等人来到浚县宏基***小区帮助寇xx向张x索要欠款,期间,双方因言语不和,韩x、胡xx等人与张x的朋友王x发生厮打。浚县公安局卫溪派出所出警后,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调解。韩x与胡xx对被害人仍心存不满,便购买了镐把伺机对王x实施殴打。当日23时许,胡xx与被告人韩x驾车尾随王x至浚县东大街小天鹅幼儿园附近,持镐把对王x殴打,致王x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x的鼻骨骨折、眶下壁骨折、上颌骨骨折损伤程度分别属于轻伤二级,左眼球摘除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2014年10月20日,经安阳滑洲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x左眼球伤情和左眼眶多发骨折、双侧鼻骨骨折的伤残程度分别评定为五级伤残和九级伤残。
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韩x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的犯罪事实。
被害人王x受伤后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7天,出院后又进行复查,共支付医疗费36492.62元,安装义眼支付16000元,支付鉴定费700元。
另查明,2013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2398.03元/年,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9041元/年。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韩x的供述,证明2014年6月27日15时许,韩x和胡xx等人...(本文书还有52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