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刘**,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袁**与原审被告杜*、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正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13)正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正民申字第00010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袁**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原审被告杜*及原审被告杜*、姜**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8月8日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东西相邻的邻居,原告居西、二被告居*。2013年4月,原告经有关部门许可,获准在自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翻建房屋,并向原告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获得批准后开始组织施工,并开挖基脚,二被告当即阻止原告施工,后经协商后原告继续施工,在基脚完成后二被告又开始阻止原告施工并提出无理赔偿要求,致使原告无法继续施工,在原告提起诉讼时已停工4天。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立即停止阻碍原告施工建房的行为,并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的停工损失10000元。
二被告辩称:1、原告所持有...(本文书还有44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