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王*楠担任审判长,法官王*东、王*凯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黄**诉称:被告刘*因个人需要于2012年5月向原告黄**借款人民币3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6月30日止。合同签署后,原告黄**依约向被告刘*提供了35万元借款,被告刘*出具了相应收款证明。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刘*未能如约还款,经原告黄**多次催要均以种种理由推诿。故原告黄**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刘*:一、立即偿还借款35万元;二、支付利息(自2012年7月1日起计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
原告黄**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2012年5...(本文书还有12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