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1,女,1961年8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2,女,1971年7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3,女,1966年8月**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4,女,1963年12月**日出生。
以上五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1,女,1960年12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2,男,1963年8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3,男,1958年9月**日出生。
以上三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潘**,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聂×1、朱×1、朱×2、朱×3、朱×4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2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2月,董×1、董×2、董×3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们三人与聂×1系继母...(本文书还有38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