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因与被告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十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受理,法定期限内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手续,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手续。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常*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及被告平安财险十堰支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诉称,2010年8月8日21时15分,我在永城市311国道王*乡黄坡楼路段,将摩托车停在路边,被告陈**驾驶鄂C******临时号牌货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将我撞倒致伤,并致摩托车损坏。对我因事故受到的损失,被告仅部分赔偿,尚有20405.07元未能赔付,本次交...(本文书还有1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