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高**诉被告高**、高**、高**、高**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高**、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诉称,原告高**与四被告系同胞兄弟。老六高红军生前患有癫痫病,生活不能自理,由二原告照顾其生活,并将高**过继给高红军。2008年农历2月,高红军死亡,原告高**出资3000多元处理了后事,高红军在分家时分得的三间窑一直由高**使用。2010年因修高速公路占用了该三间窑,给予补偿款5万多元。请求判决二原告继承高红军的房产补偿款509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高**辩称**房子是我盖的,土地使用证上登记的是我的名字,补偿款应归我。
被告高**、高**、高**未答辩。
二原告向本院提供3组证据:
1、①2001年12月2...(本文书还有20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