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向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董**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09年12月至2013年11月5日期间,被告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枫和园项目部分九次向原告借款190万元,但未按期偿还。2014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以枫和园项目的售楼部房屋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以此为条件,列出还款计划。但其后,被告拒绝配合原告为上述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即要求被告立即偿本付息。2014年10月20日,原告和被告对历次借款时间和借款金额进行了清理,被告董**以保证人的身份承诺对被告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董**均未履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0万元,支付欠付利息184900元(计算至2014年10月20日),并按中国人民银行二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欠款利息;被告董**对被告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王**和被告董**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及被告黄石市金翌房地产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身份具体、明确适格;
证据二、黄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4份,证明地处黄石港区南岳路**号的枫和园工程的1-**号楼的建设单位...(本文书还有6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