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省侯马市绿洲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公司)、李**因与被上诉人段**、原审第三人段**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2013)候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绿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段**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原审第三人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段**、李**、张×三人相约并达成意向,三人合意竞标临汾市商务局转让的绿洲公司国有股权。招标前段**经第三人段**(段**系段**胞兄)筹集20万元转交给李**交付临汾市商务局,作为投标保证金等费用,竞标成功后,李**代表三人与临汾市商务局签订了绿洲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合同,为履行合同,段**又筹资1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以李**名义给付临汾市商务局,随后三人又将向...(本文书还有20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