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5日及11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法定代理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邢**、李**,被告申**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告母亲刘**与被告于1985年2月登记结婚,1988年5月离婚,离婚时,刘**为了争得原告的抚养权,放弃了要求申**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原告一直由母亲刘**自行抚养。2013年底原告在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精神残疾二级,出院后医生交代需终生每天服药,需父母的关爱照顾及药物控制。现母亲刘**已花光了全部积蓄,无能力独自承担原告的抚养费及医疗费。被告作为父亲,每月工资3485元,没有任何负担,当时在原告住院治病时曾答应母亲...(本文书还有18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