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1月16日,信荣公司与中远公司签订协议书,委托中远公司派遣船员至其所属船舶工作。2013年9月18日,原告常*被中远公司派遣至被告所属“远景”轮担任船员至2014年6月13日。2015年1月20日,中远公司和信荣公司经核对确认,被告共拖欠原告在船期间劳务报酬共计22040.35元。原告的登船港和离船港均为中国镇江港。
2014年7月18日,案外人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向本院申请扣押“远景”轮,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其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在中国江苏镇江港实际扣押该轮。因被告未能向本院提交现代重工业株式会社认可的担保,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依法公开拍卖该轮,并于2015年1月15日将该轮交付给买受人。
另查明:“远景”轮为经营国际航线的远洋船舶,并在国际海事组织登记备案。
本院认为:
本案系船员劳务合同纠纷。被告系登记注册在巴拿马共和国的外国企业法人,原告因被告拖欠劳务报酬而提起的诉讼,属涉外合同纠...(本文书还有844字未显示)